今年5月份以來,中央以及我國多省以“回頭看”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加強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掀起新一輪的督政問責風暴。
筆者了解到,近期,已有不少藥企因違規排放惡臭和噪聲被“點名”,甚至還有企業擅自違規恢復生產。這些情節惡劣的企業都被徹底查封,相關的人員負以刑事責任或被免職。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將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
其中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1月起,我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污染罪的細則。
其中第三條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事實上,制藥工業一直屬于重污染行業,面對環保壓力在所難逃。自2017年環保督查風暴持續來襲,落后、低水平重復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超標污染企業都在劫難逃,很多原料藥企業都被迫停產或者倒閉。
相關數據顯示,2017年中旬至下半年,北方不少省份就陸續關停了幾千家“三無”企業。而在全國,因環保不達標已經或正在被關停整頓的企業更是以萬為單位計。可見,其數字驚人的背后,也是環境污染罪執行愈加嚴格的表現。
業內表示,在過去,有些藥企或許可以在稅收保護下,在環保問題上僥幸過關。但隨著環保督查力度的持續加大,以及2018年1月起,環境保護稅的實施,如果藥企繼續無視環保這道紅線,不僅僅是企業要被罰款,高管也會被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環保稅法規定,應征稅費額幅度為: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法定稅額幅度內調整。
資料顯示,我國制藥企業有6000多家,但大多數規模小,環保投入有限。按照環保稅法的計算,僅是污水處理成本上就需要上億元,不包括廢氣、固廢處理等。這對于大多數中小型藥企而言都是筆難以承擔的費用。
業內建議,大規模的藥企可選擇性的搬遷到稅額低的地區進行再生產,或進行異地重建,同時加強治污力度投入,提前進行環保設備使用等。
總而言之,如今環境污染入罪將常態化。藥企必須重視環保這道紅線,切勿抱著僥幸的心理,肆意妄為。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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