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建委城市排水管理處處長孫久強就修訂版《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問題向公眾進行解答。該《辦法》由長春市市長劉忻簽署市長令,公布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問:為什么要修訂《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施行以來,對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起到了較好的法規依據作用,但是隨著長春市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推進,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多元、職責不清;二是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存在不統籌、不協調的問題;三是設施竣工驗收不規范,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四是管線資料不齊全,信息管理系統更新不及時;五是維護、運營考核及價格機制尚未建立;六是排水戶對排水許可制度認識不高等。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對《長春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依法規范長春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問:《辦法》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多元、職責不清的問題,《辦法》對此做了逐項明確。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的方式確定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自建排水設施及其連接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網,由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單位負責;市區主要河流及其支流由水務部門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明溝由所在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水塘由有關部門或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由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方式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竣工后尚未移交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由該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委托的相關單位負責。
問:《辦法》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科學高效的規劃是引領指導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保障,《辦法》進一步強化規劃、設計統籌管理,規定了一些具體制度措施。一是明確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先地下后地上”原則。二是市建委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市區范圍內禁止填湖(河、溝)造地,禁止對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三是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以及廠網站池聯通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實行廠網站池一體化管理。四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問:為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質量,《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在本次《辦法》的修訂中,圍繞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質量,建立健全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質量管控機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在方案論證階段,規定“建設單位進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方案論證時,可以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參加。”在建設階段,規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隱蔽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范進行嚴密性試驗;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參加。”在工程移交階段,規定“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問:《辦法》對排水許可制度做了哪些規定?
答: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水戶)向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問:哪些排水戶需要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答:《辦法》規定:對于含重金屬、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污水;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排泄物;可能危害排水設施的其他污水,需要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同時,《辦法》規定,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的排水戶, 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隔渣池、毛發收集池等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三級沉砂池,水質達標后可就近排放到河道、排水明溝、水塘等排水設施。
問: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辦法》做了哪些法律責任規定?
答:《辦法》規定,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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