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環境污染的高危企業而言,今后是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能不再是“自己說了算”了。
6月9日,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公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中“強制”二字格外顯眼。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表示,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是對以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大突破,實施后將有利于環境監管與化解企業環境風險,助力“企業污染、國家埋單”困局的破解。但其推行關鍵還是需要立法的支持。
10年試水
事實上,我國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試水已超過10年。
2006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開展環責險試點。
2007年,環保部、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始在全國層面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試點工作,鼓勵和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
“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過去,一些環境污染肇事者不承擔相應責任,有的甚至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從而形成了這種怪現象。
政府用納稅人的錢為違法污染企業埋單,不僅有悖于責任義務相對等的法律原則,容易引發新的不公平,更會助長企業在環境污染責任承擔方面逃避懲罰的僥幸心理。
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原因正在于此。
在中國環境保護組織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看來,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推行,對企業、政府乃至中國整體的環保事業而言都是利好的。
馬軍以企業為例解釋稱,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等特點,因此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單個企業一般很難承受。
而通過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將作為第三方力量介入到環境保護工作中來,這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相關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既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也能使涉事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利用環境責任險來處理污染事故,能夠維護被侵害者權益,讓他們及時得到賠償,在穩定社會秩序的同時減輕政府負擔。
此外,通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還能實現保險公司與企業對環境污染風險的齊抓共管,有助于降低企業污染風險,提升整體的環境管理水平,對傳統的環境監管也是一個有益補充。
在美國等很多西方國家,環境污染責任險已成為很多企業的“標配”。遺憾的是,我國試水多年來的發展卻并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
一組鮮明的對比數據可見一斑。據統計,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年度保費收入剛剛突破3億元大關,而美國每年高達40億美元。
王燦發認為,這種差距產生的關鍵在于“強制”。此前在試點過程中,試點地區基本采取企業自愿投保方式,但企業往往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不愿花錢投保,加之此前有些情況下,企業即使造成環境損害,最終被要求賠償的可能性也不高,賠償金額也有限,這種僥幸心理使得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這也促使了此次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強制化推行。”王燦發說。
8類企業須強制購險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苯胺車間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產生的約100噸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機污染物流入松花江;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濕法廠先后兩次發生含銅酸性溶液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3187.71萬元……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大多涉及到石油化工企業或重金屬工業等。
對此,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等八大類企業必須進行環境污染責任險投保。
此外,自2005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也應當投保環責險。
當然,企業投保后并不意味著今后出現任何污染事故都能獲得賠償。
意見稿具體列舉了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故意采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等五類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形。
在馬軍看來,免賠條款的規定其實更重要的意義是在于通過第三方保險公司的加入,來對企業環境管理建設進行督促,因企業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污染不予理賠也能提高企業環保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概率。
環境風險評估與排查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環節,將直接影響到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管理等。
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排查,掌握企業的環境風險水平。保險公司承保期間,應為投保企業定期排查環境風險。
馬軍曾對一些試點地區做過了解,發現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在實踐中相對欠缺。
“評估不到位,一些地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就只是簡單對某一類企業實行統一費率。事實上,即使同一類企業,根據環境管理水平與環境信用的不同,污染風險也不同,簡單的一刀切既不公平也不科學。”
單靠保險公司對各企業作出全面的風險評估,在馬軍看來是有一定難度的,“相關部門可以將相關領域企業的污染案例、環境管理發展等一些數據資料公開發布,為保險公司的前期評估提供參考”。
強制需上位法支持
既然是強制推行,對于那些應投保而未按期投保續保的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征求意見稿也規定由當地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這一處罰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有些“偏軟”。
對此,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相關人士對媒體坦言,“由于沒有上位法的規定,目前能給出的強制措施,也只有這個罰款額度”。
“強制性是否于法有據”,其實一直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過程中繞不開的一個問題。
2013年,環保部和保監會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試圖使環境污染責任險從試點推動開始向強制推動轉變。
但強制推動并不順利。根據2014年12月4日環保部公布的名單顯示,當年共有22個省市區近5000家企業參與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而到2015年12月23日,環保部再次公布投保名單時,企業數量已縮水為17個省市區近4000家企業。
作為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地區,湖南省的例子似乎更為直觀。
為了在重工業密集的湖南省推動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環保部聯合當地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由銀行配合執行綠色信貸政策,對于那些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企業,如果沒有購買環責險,將較難獲得銀行貸款。據環保部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湖南省共有412家企業投保了環責險。
然而,2014年修訂通過的環保法中并沒有對環境污染責任險進行強制性規定,只是表述為“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這給了很多企業一個“理由”,“環保法都沒有強制我們上保險,只是鼓勵,環保部和保監會的文件憑什么可以強制?”2015年,湖南省很多企業紛紛退保,最終只有18家進行了投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曾撰文表示,環保部和保監會在2013年印發的指導意見,嘗試以政策性文件強行推動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但終因缺少強行法依據,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只能層層轉發上述強制險文件,無法轉化為能有效解決環責險試點僵局的行動力。
如何再次避免類似尷尬,保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的推進?馬軍強調,應盡快完善上位法規定,在環保法修訂時將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寫入,真正做到于法有據。
這其實也是今后的大勢所趨。2016年8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規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并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
“污染事故發生后,賠償額不痛不癢;賠償額高,企業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爛攤子’,這種扭曲的形式也會讓企業看不到投保的好處。”馬軍認為,國家應進一步加大對污染企業的處罰和追責力度,打消企業所存的逃避處罰或少處罰等僥幸心理,這樣才能真正增加企業投保的意愿。
(審核編輯: 智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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